行政诉讼的种类有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等。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撤销之诉;
2.确认之诉;
3.变更之诉;
4.给付之诉。
提醒,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
二、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受案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
三、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